通知公告

    关于安全使用农药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9-05-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上庄实验站 字号: [ ]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北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农药依法安全使用的宣传告知,确保站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特作如下告知:

    一、对象范围

    所有在中国农业大学上庄实验站所属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试验需使用农药的课题负责人,将直接作为农药安全使用工作具体责任人。

    二、主要责任

    使用农药的单位或个人要认真遵守国家、市、区有关农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规程,切实做到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并在使用农药时做好记录,做到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三、农药安全使用规范

    (一)购买农药的相关要求

    1、不购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及在蔬菜、果树等农作物上使用限制禁用的农药。

    2、不购买国产无“三证”农药(三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和农药登记证号)以及进口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3、不购买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4、在购买农药时,要向经营单位详细问询并索要购农药的用途、正确使用方法、用药量、中毒后急救措施及注意事项等相关说明书。

    5、从有经营资质的正规渠道购买农药,并索取和保留购物发票,以便在出现质量和用药问题时进行追溯。

    (二)使用农药的相关要求

    1、依照国家的倡导减少农药的使用,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禁用的农药,及在蔬菜、果树等农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如试验所需,要有农业主管部门的批示,但在使用农药时,不得影响到其他非用药试用地的试验。

    2、要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及技术要求与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3、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标签标注明的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农药。

    4、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以便备查。

    5、严禁在饮用水源区域内使用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农药的残留物、打药使用后的手套、口罩、农药瓶等物品。

    6、要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并及时交到上庄实验站教学科研中心指定的存放地点并集中处理,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7、农药必须妥善保管和单独储存,绝对不得与食品、日常用品、危险化学品和其他货物等混放在一起;禁止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物品放在农药存放场所内。

    四、责任追究

    对试验区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造成农药人畜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重大事故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上庄实验站有义务和责任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调查与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中国农业大学上庄实验站

    2019513


    一、国家禁限用农药规定

    1、禁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福美胂,福美甲胂。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销胺苯磺隆原药和复配剂、甲磺隆原药和复配剂登记证,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2016年7月1日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2、限用农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氧乐果(不得用于甘蓝、柑橘上),水胺硫磷(不得用于柑橘上),灭多威(不得用于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硫丹(不得用于苹果树、茶树上),溴甲烷(不得用于草莓、黄瓜上),丁酰肼(又名比久,不得用于花生),氟虫腈(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不得使用),杀扑磷(不得用于柑橘树上)。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二、相关法律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农产品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2)使用禁用的农药;(3)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5)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附件:上庄实验站关于安全使用农药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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